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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7-10-23 14:48:37 点击次数:1058
以下情况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上一条:主动辞职,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下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